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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招聘中的中小学校意外事故法律责任
2015-10-23 16: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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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博华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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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意外事故多发、频发,在近两年新媒体和传统媒体的报道下已越来越被人们所熟知。普通民众对于此类事件的关注点往往在于校方在这些事故中扮演了何种角色,理应担当何种责任。媒体在报道时通常会寻找所谓的爆点吸引读者和民众的眼球,创造所谓的眼球经济,对于事故本身通常报道过于肤浅,显得极其不负责任。校方处于某些实际的社会原因,例如学校名誉通常采取花钱消灾息事宁人的态度或者是强势镇压的手段。而学生以及家长一方则在许多事故中都扮演了弱势一方但也存在众多得寸进尺,提出过分要求的存在。诸此种种,对于我们构建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实现学校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都是极其不利的。有鉴于此,迫切需要发明一种量表来对事故双方尤其是校方的责任进行科学合理的量化,为解决这些事故的法律纠纷,经济赔偿提供数据化的依据,确保整体的社会损失最低化。

学校意外事故的处理一直是社会难题,主要表现在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学校意外事故中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的界定,事故当事人就各自的责任互相推脱,民众对此类案件的认知程度不高,舆论影响法官判决,导致相似的案件出现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判决,从而导致事故双方甚至是三方发生利益纠葛,民众甚至我们的立法部门与司法部门对校园事故的法律问题与责任始终无法形成稳定的,成文的法律意见或文件,更何况出台一部明确的,无争议的学校意外事故的相关法律,目前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虽然有一定得指导意义,但仍有许多灰色地带亟待更具体的法律进行补充。

就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刑法》、《宪法》和《民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学校意外事故中事故双方尤其是校方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尝试性的界定,拟定一种较为科学公正外部效度较高的量表。

一般来说根据不同的主体,在法律上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同一主体在不同的情境中承担的责任也有较大区别。在法律上一般分为全责、部分责任和无责三种,并遵循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三种原则对具体案例做出具体判决。

要确定私立幼儿园在意外事故中承担怎样的责任,首先要明确私立幼儿园即学校与学生存在何种法律责任,毫无争议的是学校负有教育保护责任。鉴于国家大法对“监护”有明确的定义且未在法律上明确“学校监护”,建议避开关于“学校监护”的提法。同时鉴于《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学校保护”的法律责任和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期间监护人不可能对其实施人身安全监护的实际。建议明确对未成年在校学生学校负有“教育保护责任”。学校教育保护责任主要通过教育和管理的手段予以实现。学校应当以防范为主,加强安全保护,定期对教职人员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学校环境、教学设备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安全责任制,制止和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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